《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解读

admin NBA直播 2024-02-07 28 0

  近日,国家体育总局发布了《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5号,以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整合了《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以下简称“124号文”)、《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竞技体育重要赛事名录〉的通知》(体政字[2014]125号)、《体育赛事管理办法》(体竞字[2015]190号)、《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体规字[2018]3号)等文件的原有规定,听取、研究和吸纳了社会各方意见,结合当前时代特点进行了细化和创新。《办法》共7章47条,其效力层级属于部门规章,较之上述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更高。《办法》施行后,将为持续推进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供制度保障。本文将从体育赛事申办和审批、监管和自律、赛事服务、赛事组织实施等方面解读《办法》中的重点和亮点。一申办和审批在体育赛事活动申办和审批方面,《办法》坚持了简政放权的总体原则,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并规定除部分在我国境内举行的国际体育赛事(具体种类请见下表)和健身气功、航空体育、登山运动等另有行政审批规定的特殊项目赛事活动外,体育总局对体育赛事活动一律不做审批,公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海事、无线电管理、外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应规定办理。地方体育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减少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不断优化服务。

  《办法》施行后,仍将保留审批的体育赛事活动如下:

  图片来源:作者绘二监管和自律

  2014年12月,国家体育总局124号文提出“除全国性运动会和少数特殊项目赛事外,包括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在内的全国性体育赛事审批一律取消”后,市场活力被大幅度激发,体育赛事活动不断涌现,但随之而来的是赛事活动中出现的各种不良现象,例如违规办赛、消极比赛、虚报信息、赛场暴力、使用兴奋剂等。这对主管部门在放开审批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监管,确保赛事活动规范有序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在《办法》颁布前,国务院及体育总局已多次发文明确体育赛事活动“谁主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等原则。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体育赛事活动负有领导责任;各级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单项体育协会对本项目赛事活动负有监管责任;各类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承办单位对赛事活动负有主体责任[1]。

  在监管方面,《办法》除保留吸收原有分级分类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规定外,还具有以下几个亮点:一是更加重视行业自律;二是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三是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和实行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1行业自律

  (1)发挥体育协会的引导作用。《办法》规定,体育协会应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的日常管理;体育协会可以对相应的体育赛事活动实施等级评定或进行体育赛事活动评估;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当通过修改完善章程增加体育赛事活动管理的内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出台本项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的团体标准、奖惩措施、信用管理、反兴奋剂工作等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2)发挥赛事主办方和承办方的管理作用。《办法》规定,主办方和承办方应当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过程中赛风赛纪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反兴奋剂工作,积极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开展宣传教育以及检查调查等工作,采取措施防范兴奋剂风险隐患,在管理权限内对兴奋剂违规问题做出处理。 2“互联网+监管”2018年10月,李克强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建设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促进政府监管规范化、精准化、智能化。2019年2月14日,体育总局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首次在体育赛事监管方面提出“互联网+监管”。《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监管”方式,要求体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工作机制,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的功能,加快实现各相关部门、各层级和各领域监管信息共享和统一应用,体现出体育主管部门在创新体育赛事活动监管方面的决心。在取消商业性和群众性体育赛事活动审批后,社会力量办赛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缺失、办赛无序等问题,而利用互联网加强监管有利于实时了解被监管对象的状态,实时发现被监管对象存在问题,及时纠正错误和解决问题,从而实现对体育赛事活动的综合监管、智慧监管、动态监管。3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和实行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近年来体育赛事活动中存在的诸如阴阳合同、虚报参赛年龄、使用违禁药物等违背诚信、公平原则的行为,破坏了正常的体育活动秩序,有损于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办法》规定:“体育部门应当建立体育领域信用制度体系,将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开展信用评价。省级体育部门应当按照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制度,将举办体育赛事活动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及其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并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信用制度体系和市场黑名单的制度建设,可以实现对体育领域中违法、违规主体的全方位惩戒,包括限制政策支持、限制参加政府项目、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方面,增加了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成本,从而引导市场主体合法、诚信开展体育赛事活动,推动体育市场积极健康发展。 三赛事服务在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办法》要求,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应当为社会力量合法举办的体育赛事活动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服务。《办法》规定,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可通过以下方式优化体育赛事活动服务:  1.加强组织培训。体育部门和体育协会加强对体育赛事活动组织者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选配体育赛事活动组织经验丰富的专家担任体育赛事活动指导员,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现场指导。  2.设立专项资金。体育部门可以设立体育赛事活动专项资金,通过奖励、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体育赛事活动。  3.对社会办赛的支持。地方体育部门明确每年度可由社会力量申办的体育赛事活动、优先给予扶持的体育赛事活动以及提供公共服务的范围、内容、收费标准等事项;经过评估后,对社会效益好、影响力大的体育赛事活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专业技术指导等方式给予支持。  4.出台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应制定出台本项目赛事活动组织的办赛指南和参赛指引。其中,办赛指南应当包括组织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条件、标准、规则、服务、保障以及对体育赛事活动主办方、承办方的基本要求等内容;参赛指引应当包括符合一定年龄、身体、运动机能条件,承诺遵守竞赛规程、服从体育赛事活动安排等参与体育赛事活动的基本要求和需要知悉的基本常识。  5.制定收费标准。全国单项体育协会应当制定赛事服务收费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布,不得提供强制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违法违规收取费用。四赛事组织实施《办法》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法组织和举办体育赛事活动”、“机关、事业单位、体育协会举办体育赛事活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选择承办方,并鼓励和支持社会广泛参与”。《办法》首次明确体育赛事各参与方的概念,《办法》第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主办方是指发起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承办方是指具体负责筹备、实施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协办方是指提供一定业务指导或者物质及人力支持、协助举办体育赛事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办法》规定的各参与方权利义务如下表所列(其中,要求具备条件的大型或重要赛事的组委会应当建立党组织为首次出现):

  图片来源:作者绘上述权利义务仅是赛事各参与方在赛事活动中享有、承担的权利义务的一部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由各方通过书面协议方式进行约定。实践中,一场体育赛事活动的合同体系通常涉及多个层次、多方主体。例如,主办方与承办方之间就赛事承办的相关权利义务签署赛事承办合同;主办方或承办方与各协办方、执行方、运营方等就赛事的具体执行、运营事宜分别签署赛事执行合同、赛事运营合同等。此外,赛事活动中有关场地、媒体、赞助等事宜,均需要通过协议方式加以约定。规范、完善的协议的签署不仅有利于事前划分并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保障赛事活动按照既定方案顺利开展,同时也有利于事后进行验收或追责。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赛事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细化。例如,在对参赛者的资格审查方面,国家体育总局之前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马拉松赛事监督管理的意见》(体政字[2017]125号)中仅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参赛的应要求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签署同意参赛声明。《办法》则扩大了需要签署承诺文件的人员范围,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单独参加体育赛事活动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告知其监护人相关风险并由监护人签署承诺书。此外,《办法》强制性规定赛事活动对参赛者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主办方或承办方应当要求参赛者提供符合要求的身体状况证明,参赛者也应该予以配合。这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意义在于,为确定赛事各参与者是否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提供了强制性的要求:若主办方或承办方未按此强制性规定要求此类参赛者提供相应证明而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时,主办方或承办方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若参赛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出现人身损害事件时,参赛者自身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结语:《办法》的出台,为持续推进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确保体育赛事活动规范有序开展提供了制度基础和保障,推动我国体育赛事活动在政府、行业协会及各类社会主体的共同协作下朝着更加活跃、更加规范的方向持续发展。

  注释:

  [1]2019年2月14日《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体育赛事活动监管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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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喻律师现为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四川省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成都市律师协会文化旅游与体育赛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省律师协会建设工程和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委员等。  胡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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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晓律师毕业于西南财经大学,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加入竞天公诚前,曾任上市公司法务。胡晓律师主要业务范围为公司法律业务、民商事争议解决,服务领域涵盖教育、体育、房地产、能源等行业。近期服务的体育系统客户包括四川体育职业学院、四川省航空运动学校、四川省体育科学研究所(四川省反兴奋剂中心)、四川省棒球垒球曲棍球运动管理中心、成都市乒乓球运动协会、四川某体育运动俱乐部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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