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公布《举办群众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基本标准与要求(试行)》的通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关于公布《举办群众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基本标准与要求(试行)》的通知
有关单位:
随着全民游泳健身活动的大力开展,全国各级各类公开水域游泳活动日渐增多,为全国群众游泳爱好者提供了良好的锻炼氛围和相互交流的平台。同时,群众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活动也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体育赛事活动。为了深入贯彻总局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指示精神,维护此类竞赛活动规范、安全、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广大群众参与公开水域活动的人身安全,加强游泳中心和中国游泳协会对群众性体育活动的指导工作,经我中心研究决定公布《举办群众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基本标准与要求(试行)》。请各相关单位组织相关竞赛活动时借鉴参考。
附件:举办群众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基本标准与要求(试行)
体育总局游泳中心
2019年1月9日
举办群众性公开水域游泳竞赛基本标准与要求(试行)2019年-2021年)
一、比赛环境条件
(一)一般性公开水域比赛(非抢渡类)的比赛环境要求
1、水域——必须在江、河、湖、海(指定水库等场地)等自然水域进行;要求水面平稳,
2、水质——须达到国家二类水质;
3、水流——不得高于2.5米/秒;
4、水深——全程不能少于1、4米深;
5、水温——不得低于17度(要求赛前2小时在赛程
中段距离水面40厘米深处测试水温);
6、潮汐——避开涨潮、落潮期;
7、气象——水浪低于1.5米,雷雨天气要停止比赛。
(二)抢渡类和挑战类比赛
1、水域——必须在江、河、湖、海等自然水域进行,不得有旋涡、暗礁;
2、水质——须达到国家二类水质;
3、水深——全程不得低于1、4米;
4、距离-- 不得超过1000米;
5、气象——雷雨天气要停止比赛。
(三)特别提示
(1)要听取当地专家对周围环境、潮汐变化、水流速度、旋涡等情况的了解;
(2)参考历史纪录,便于保证比赛安全顺利进行。
(四)水下安全环境:与有关部门了解、探查水下环境是否安全,威胁安全的因素有:动物、植物、暗礁、建筑物、沉积物等。
二、比赛距离设置
群众性公开水域比赛一般要求最高不得长于3公里的距离,以1000-2000米为宜。畅游组距离不得超过800米。
抢渡类和挑战类比赛,根据水温和水流速度设置合理距离。水温低于17摄氏度的环境下,比赛距离不得超过1000米。水温低于10摄氏度的环境下,比赛距离不得超过600米。
三、比赛场地:
在水中设置固定出发台(线)、沿赛道放置浮球(赛道浮球、转弯浮球、终点入口浮球)和固定的终点台、终点触板。
(一)赛道路线
1、直线:A点出发B点起水;
2、折返:A点出发游到B点,再从B点折返游回到A点起水;
3、环形绕标:A点出发,绕着标志点(长方型或是三角型)路线游进再回A点。
(二)检录与展示
1、第一次检录设在大棚(广场)要求与外界隔离,距离出发台不得太远,至少容纳50人,提供60把座椅和两个长条桌供运动员、裁判员使用;
2、运动员于比赛前5分钟(宣告员于赛前5、4、3、2、1分钟时报时1次),按检录顺序进入指定区域,介绍运动员,运动员向观众招手示意。
(三)出发
1、出发线:可在水中拉一条水线(根据一组出发运动员人数决定长短),运动员在水线后列一横排,等侯出发信号;
2、出发台:可在水中搭建一个长20米,宽5米以上的浮台,水深不得少于1.60米;浮台平面不得高于水面0.7米,运动员排序站立,等侯出发信号;
3、引桥:从岸边通向出发台的浮桥,长至出发远端,宽至4米以上。
4、岸上出发:群众性比赛可以在岸上出发。运动员出发前在岸边距离水面比较接近的地方,即在组委会划出的出发线后面等候,听到发令员“各就位”口令时做好出发准备,出发信号发出后,运动员入(走、跑)水开始比赛。
(四)赛道浮球
1、赛道浮球:全程间隔50-100米左右设置、固定一个;球体直径不得小于0.8米,颜色鲜艳易辨认(红、黄、橘红);
2、转弯点浮球:根据赛道形状决定设置转弯点浮球,(定位要准确,常用红外线定位测试仪),转弯浮球球体形状:
(1)圆形、椭圆状、多面圆柱状浮球不能小于高3米×直径1.5米;
(2)要求转弯点浮球颜色一定要鲜艳易辨认(红、黄、橘红);
(3)转弯点浮球上可以做数字标识;
(4)运动员必须在转弯浮球远端(外侧)游进。
(五)终点
1、终点浮台
(1)浮台要求U字型状;
(2)U型入口处宽7-8米;U型浮台两侧台面宽2-4米,长8-10米;U型浮台底端(连接两侧底端)台面宽5-6米,长15-20米左右;
(3)U型浮台平面建议高于水面0.5米(如与出发台共用不能高于0.7米);
(4)U型浮台底端要设有至少1个手扶梯;
(5)可以利用周围现有的设施搭建(型状不限)。
2、终点触板
(1)尺寸要求:高1.5米,宽5米;
(2)触板颜色鲜明(红色、黄色、蓝色);
(3)触板上标有《终点》字样(蓝底黄字、黄底黑字);
(4)触板垂直固定于U型浮台入口处,高于水面0.3米(严防移位!)。
3、终点入口处延伸水线
(1)2条25米至50米长、防断易固定的水线;
(2)水线上要串有带颜色小浮球或明显的标志物;
(3)水线的一端固定在终点触板的两侧;另一端呈喇叭型状(外八字型)向外伸展,分别固定在两侧(呈终点入口处);
(4)终点入口处延伸水线离赛道至少10米;
(5)运动员必须在两条终点入口延伸水线之间游进。
4、终点浮球
(1)终点入口处两侧的延伸水线上(远离触板的一端)要分别固定一个浮球;
(2)球体直径不得小于0.8米,颜色鲜艳易辨认(红、黄、橘红);
(3)两侧浮球之间距离为25米左右;
5、终点摄像系统(可选择)
(1)在终点触板两侧U型浮台上设置安装摄像机系统;
(2)机位要固定在能够摄录运动员触及终点板的实景;
(3)摄像机要求有回放慢动作的功能(或拍摄画面可在电脑上进行慢动作回放)。
6、终点和计时裁判工作台
(1)在终点触板两侧的U型浮台上各摆放6把工作椅;
(2)要求终点和计时裁判员能够清楚看到运动员触板的实景。
7、终点线(门):
群众比赛可以在岸边距离水面比较接近的地方,设置终点线或门,运动员从水中上(跑)岸后,通过组委会设定的终点线(门)记取名次和成绩,排列先后顺序。
四、人员配备
(一)裁判员
设男、女执行总裁判、检录员、转弯检查员、宣告员、编排记录员、发令员等。
(二)救生(护)人员
根据参赛运动员的人数来确定,保证足够的救生(护)人员,且必须保证救生员具备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资质要求,即取得国家职业鉴定救生员证书,并参加中国救生协会年审注册。
(三)竞赛管理人员的要求
组织竞赛的人员必须具备组织和管理过群众性公开水域比赛的经验,且相关竞赛管理人员必须持有中国游泳协会群众性公开水域管理人员培训班合格证。
(四)志愿者
根据比赛规模,需配备合理数量的志愿者。
五、船只和救生设备
(一)裁判用船
1、男子总裁判、女子总裁判各一艘;
2、赛程检查官1艘;
(3)安全检查官1艘;
(4)途中(护卫艇)数艘(按组和距离分配船只);
(5)转弯裁判(根据转弯点数量)数艘;
(6)引导船1艘;
(7)收容船1艘;
(8)机动船1艘。
2、救生船(冲锋舟)
(1)数量根据参赛人和比赛距离定;
(2)要求能拖带急救板;
(3)救生艇上需要的器材:救生服装、救生圈、救生杆、救生绳、毛巾、大浴巾。
3、医务船
(1)人员:医生2人(创伤、内科医生各1人)、护士2-3人、国际比赛要配英文翻译1人;
(2)器材:担架1副(要求能固定颈、脊柱损伤的专用担架)、手提心脏除颤器1套、颈托1副、血压计1副、氧气袋1个、现场急救包1个、毛巾、浴巾各2条、创伤、止痛、心脏急救、应急输液设备及药品;
(3)通讯设备(与竞赛、医务官联系)。
4、媒体船1艘
5、官员船1艘
6、要求
(1)要求所有用船必须是有一定速度的动力船(禁用电瓶船和人工船);
(2)所有船上必须配备功能标志旗和救生圈、救生杆和浴巾;
(3)严禁无关人员上船;
(4)所有上船人员必须穿救生衣穿。
7、救生船只数量配比
应按照每组比赛人数,按照不低于20人一条救护船的比例配备。在抢渡类比赛中,当水流速超过3米/秒时,应按照1:1的比例配备。
六、车辆配备
(一)如驻地与比赛场地有较远距离,应设置接送运动员和裁判员的相应车辆。
(二)应设置专门的救护车。按照参赛人员500人/辆的比例设置。
七、对参加比赛运动员的要求
1、参加抢渡类和挑战类比赛的运动员年龄限制为最小16周岁;
2、参加公开水域比赛的运动员年龄限制为最小14周岁;
3、所有参加群众性公开水域比赛的运动员必须经过水平测试,保证运动员具备能够连续游泳1000-2000米(根据比赛距离决定)的水平,方可参赛。该测试也可由报名队伍(单位)自行测试,并提交水平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并由本人和该队伍(单位)负责人签名。在报名时一并提交。
4、凡是参与比赛的下水运动员,必须配戴由承办单位统一发放的救生浮漂。
5、认真填写参赛责任保证书,不得隐瞒个人的病情,否则后果自负。
八、协议、保险等相关材料
所有群众性公开水域赛事,必须要求参赛人员(运动员)提供签名的自愿参赛责任书(协议)、医院身体健康证明、意外人身伤害保险。赛事主办方必须为赛事购买保险,包括赛事活动的综合责任险。
九、酒精测试
为了防止参赛人员酒后游泳,要求赛事主办方在检录时准备酒精测试仪若干,在比赛检录时对所有参赛人员进行酒精测试。测试标准为,体内血液的酒精量不得高于10mg/100ml。测试高出者则不得参加比赛,因酒精超标而不能比赛者,后果自负。
十、申办中国游泳协会主办和支持的比赛
具备以下条件方可承办中国游泳协会作为主办单位或支持单位的比赛:
(1)符合上述各项比赛保障等条件;
(2)必须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当地政府作为比赛担保方,赛事的主办方或支持方;
(3)必须由上县级以上体育主管部门作为比赛的主办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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